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金亮与许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亮,许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民初452号原告:吕金亮,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生,农民,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许晓军(又名许小军),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吕金亮与被告许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金亮与被告许晓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金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8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都是找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被告许晓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经济紧张,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吕金亮与被告许晓军就借贷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吕金亮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吕金亮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8860。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许晓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