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喜全与张趁义、李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全,张趁义,李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78号申请人张喜全,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趁义,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金焕,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喜全申请执行张趁义、李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喜全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趁义、李金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5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趁义、李金焕给付申请人现金1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现金2000元,直至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为止,现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保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