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小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5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小强,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小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小强于2017年3月4日2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宏声巷13号9-5,通过董魏(另案处理)的介绍,贩卖净重为0.8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李某某,获毒资200元。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另从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38克。被告人汤小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小强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无刑事前科说明、户籍材料等,有物证照片,有证人李某某、董某的证言,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汤小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小强非法贩卖0.88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汤小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小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1.58克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