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某在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组已执行的(2016)陕0824民初1814号案件案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