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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8254刘月明与靖江市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明,靖江市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254号原告刘月明。委托代理人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4190107P,住所地靖江市团结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朱福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明与被告靖江市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长伟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人民陪审员  印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