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再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某某、佟某某、薄某某、佟某某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佟某某,薄某某,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再3号之二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佟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佟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薄某某(系佟某某配偶,佟某某已亡),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佟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系该公司科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佟某某、佟某某、薄某某、佟某某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佟某某、佟某某、薄某某、佟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佟某某、佟某某、薄某某、佟某某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因原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申请人佟某某、佟某某、薄某某、佟某某撤回再审请求;2、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1258.00元,由申请人佟某某、佟某某、薄某某、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曲桂林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