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孔令宝、包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包富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613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包富忠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包富忠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