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贵平、陆建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贵平,陆建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林贵平,男,1969年12月9日生,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建益,男,1971年8月17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林贵平与陆建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建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贵平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建益支付货款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付款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建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达成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