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章永德,男,汉族,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