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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罡与王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罡,王淑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759号原告:王罡,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淑雅,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王罡与被告王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罡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罡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即11800元,由原告王罡负担。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