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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谢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谢海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933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39号(新1**号)大理道100号增1号A座。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海涛,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房产公司)与被告谢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信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肖斌,被告谢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海涛在第二次开庭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信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共计84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6260.40元;2.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规定;每逾期30日,原告按照租金的百分之五向被告收取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管理单位,被告系承租人,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玉山里,计租面积36.82平方米,被告因故未能支付原告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房租6260.40元(月租金67元、87.40元),为此原告起诉。谢海涛辩称,房屋厕所管子坏了,被告一直没给修,也没给换管子。前年水管爆了,报修后他们维修师傅来了但是没给修还报警了。原告之前起诉过,后来撤诉了。不同意给房租。2009年跑水没给修就一直没交钱,2011年左右整体换管,本人装修换不了,之后一直水管有问题。2013年水管爆了,原告不管,本人自己修的,就更不给钱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玉山里x号房屋系直管公产,由原告进行管理。被告系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原、被告于2006年8月1日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涉诉房屋计租面积为36.82平方米,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未再交纳过房屋租金。原告此次主张被告拖欠的租金期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金额为6260.4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期间及金额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涉诉房屋的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被告系该涉诉房屋的承租人,理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被告辩称因2009年房屋跑水、2011年未能给其更换水管、2013年水管爆裂原告不履行修缮义务,故不支付房租。原告对2009年的跑水问题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未主张损失、2011年更换水管系被告因装修问题拒绝更换,对2013年水管爆裂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2009年房屋跑水向原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能证实其房屋2013年水管爆裂原告拒绝修缮。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实际使用涉诉房屋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6260.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期间及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违约金问题,因涉诉房屋确曾存在跑水等问题,并非被告无故欠缴房租,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承租人如遇公有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受损,应及时报修,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原告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查明原因,并根据职责范围妥善做好协调、告知、管理等工作。原、被告应积极沟通,互相配合解决问题,以保障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长期和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海涛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房屋租赁费6260.4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谢海涛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办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