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晓迪与王志彬、郑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迪,王志彬,郑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02号原告:郑晓迪,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王志彬,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郑国敏,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郑晓迪与王志彬、郑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晓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晓迪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郑晓迪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