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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与唐丽娟、朱海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唐丽娟,朱海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55号原告: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3号五洲水产大世界A区0071-00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909364931。法定该表人:余志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唐丽娟,女,1980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朱海朋,男,1982年出生,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丽娟、朱海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唐丽娟、朱海朋已将货款交付给原告,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