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与唐丽娟、朱海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唐丽娟,朱海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55号原告: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3号五洲水产大世界A区0071-00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909364931。法定该表人:余志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唐丽娟,女,1980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朱海朋,男,1982年出生,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丽娟、朱海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唐丽娟、朱海朋已将货款交付给原告,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世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