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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6424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真,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6800元、逾期利息5954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五千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利息30000元。原告收到上述利息后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状诉法院。被告高某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借条、银行转款凭证,证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5日向被告账户转入60000元、70000元的事实。二、户籍,证明被告的居住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3日,被告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壹拾叁万元整,每月付利息伍仟元整,期限为壹年整”。原告张某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高某转账60000元、70000元。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偿还30000元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某向被告高某提供借款,被告高某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定了归还日期,被告高某就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高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借条中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5000元,期限为1年,被告已偿还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利息应为130000元×36%×1年-30000元=168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595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起计算,130000元×24%利率/年×687天=595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因被告实际支付日无法确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30000元、借期利息16800元、逾期利息5954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76340元,共计20634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定军代理审判员  魏蕊娟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