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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黎明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明生,男,1989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上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明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黎明生驾驶赣J×××××号现代牌小轿车由上栗城区往萍洪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途经高速引道四海村路段时,遇被害人黄某1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林某横过至道路边沿,因被告人黎明生驾车向左张望,未目视前方,导致所驾车辆与被害人黄某1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黄某1重伤及被害人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明生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1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明生向公安机关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黎明生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1及被害人林某的家属,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痕迹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关于请求免予处罚被告人黎明生的报告及赔偿金收条,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意见书,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赖某、黎某、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黎明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黎明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明生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1及被害人林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明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对被告人黎明生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明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