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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学伟、于发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伟,于发寅,于发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马学伟,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于发寅,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于发雨,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学伟与被执行人于发寅、于发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