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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育杰与李甦、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育杰,李甦,刘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508号原告:田育杰,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甦,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桂红,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田育杰与被告李甦、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田育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育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育杰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