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贵欣、胡军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欣,胡军章,张新娟,熊召锋,杨素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欣,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章,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娟,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召锋,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勇,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素晓,女,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勇,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上诉人李贵欣因与被上诉人胡军章、张新娟、熊召锋、杨素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上诉人提供的其与熊召锋、杨素晓谈话录音内容上看,上诉人在养鸡场买鸡时与养鸡户之间就称重问题发生纠纷,存在养鸡户阻挠上诉人车辆的情形,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贵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武志强代理审判员 应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巩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