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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赵昌松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赵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肖寒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昌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昌松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一案,本院(2011)宣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昌松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商行朱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昌松归还借款本息134452.95元,承担受理费、1375元和执行费193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昌松及其妻子吴翠红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昌松及其妻子吴翠红的银行存款137764.95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