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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贺惊峰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73号原告贺惊峰,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青,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时代万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西路1008号泥岗自来水基地3号楼三楼A301。法定代表人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惊峰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深圳市时代万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肖 薇 薇代理审判员 乐 忠 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