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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吕海峰与王现伟、李克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峰,王现伟,李克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8号之一原告吕海峰,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伟,男,1972年7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克想,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峰诉被告李克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海峰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