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19号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06民初77号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5月4日、5月5日现场张贴查封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凤区云水清园1#楼一单元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室。1#楼二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2、501、502、602、701、702、室。2#楼一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室。2#楼二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室。3#楼一单元302、401、402、501、502、602、702室。3#楼二单元301、401、402、501、502、601、602、701、702室。4#楼一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室。4#楼二单元301、302、401、501、502、601、602、701、702室。7#楼一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301、1302、1401、1402、1501、1502、1601、1602、1701、1702室。7#二单元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401、1402、1502、1602、1701、1702、室。8#楼一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701、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201、1202、1301、1302、1401、1402、1501、1601、1602、1701、1702室。8#二单元301、401、501、502、601、602、701、802、901、902、1002、1101、1102、1202、1301、1302、1401、1402、1501、1502、1601、1602、1701、1702室。9#楼一单元301、302、401、402、502、601、602、701、801、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401、1402、1501、1502、1601、1602、1701、1702室。9#楼二单元301、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401、1402、1502、1601、1602、1701、1702室,共计239室。商-1号商服楼、商-2号商服楼。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民初77号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