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梅年水、罗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年水,罗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年水,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云,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月22日被取保候审,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年水、罗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年水、罗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梅年水、罗云与梅某1(已判刑)等人为牟取利益,以提供牌九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人员员参赌、提供赌博场等手段,在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霞山村梅家自然村开设赌场。被告人梅年水、罗云在赌场中负责提供赌具、抽头等。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查获牌九一副、赌资10万余元。上述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入库。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梅年水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罗云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梅某1供述,证人梅某2、衷华强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年水、罗云伙同他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聚集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梅年水、罗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年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罗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明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