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继清诉苟村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清,苟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941号原告:马继清,男,回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开发区。被告:苟村德,男,回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路。原告马继清与被告苟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马继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继清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黎艳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