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厚兵、田庆春与代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云义、陈兴碧、岳林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兵,田庆春,代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云义,岳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王厚兵,男,生于196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田庆春,男,生于196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代强,男,生于1983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被执行人: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新庙村。被执行人:岳云义,男,生于1950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陈兴碧,女,生于1951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岳林川,男,生于1976年7月8日。本院在执行王厚兵、田庆春与代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云义、陈兴碧、岳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强、岳云义、陈兴碧、岳林川连带支行申请人人民币34万元,被执行人代强、岳云义、陈兴碧、岳林川、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年利率6%支行履行给申请人。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全部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