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紫薇药店、王玉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紫薇药店,王玉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1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紫薇药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1057690H。负责人:梁玉平,该企业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琢,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滁州市紫薇药店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玉琢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滁州市紫薇药店支付给王玉琢27000元,了结本案;二、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滁琅劳人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时,从滁州市紫薇药店账户扣划的21882.1元,冲抵本案案款,由王玉琢到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领取,滁州市紫薇药店予以配合;余款5117.9元由滁州市紫薇药店于2017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汇入王玉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南谯支行,户名:王玉琢,账号:62×××37);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纠葛;三、滁州市紫薇药店如逾期支付,则王玉琢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滁州市紫薇药店返还王玉琢垫付的保险费31150.9元)申请执行;四、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滁琅劳人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费用由滁州市紫薇药店承担;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玉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滁州市紫薇药店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