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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孟凡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军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军,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军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孟凡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孟凡军以中山市神湾镇瑞泰大街23号对面出租屋206房为窝点,通过网络QQ聊天软件,向网名为“小飞招代理”、“鑫哥”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面额20元、100元的人民币假币。期间,孟凡军以人民币2080元的价格向“鑫哥”购得面额20元的人民币1000张(一张是2张20元面额人民币,共计40000元)。后孟凡军通过网络、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1.2元至3.5元一张不等的价格向网名为“大海”、“思钱想厚”等人(均另案处理)出售,并通过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上述人民币。同年9月8日,孟凡军在上述206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面额20元的人民币538张(一张是2张20元面额人民币,共计2152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面额100元的人民币2张(共计2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部、美工刀1把等物品一批。归案后,孟凡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凡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军无视国家法律,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孟凡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凡军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面额20元的人民币538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2张、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部、美工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燕云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