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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瑞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超,男,汉族,1997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瑞超到滑县牛屯镇东街村,翻墙进入冯某家院内,撬开冯某家西屋南侧不锈钢防盗窗,在西屋北间床头柜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和金项链一条,之后将金项链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陌生人,现金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80元。2.2017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瑞超到滑县老店镇桑寨村,翻墙进入马某家院内,在马某家堂屋一楼东间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又在堂屋一楼西间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张瑞超在上到二楼盗窃时,被外出回家的马某发现,张瑞超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00元发还被害人马某,剩余被盗现金被张瑞超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瑞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瑞超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马某、冯某家被盗现场照片,滑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冯某家被盗案现场平面图,被害人马某、冯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瑞超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物价认定结论书,滑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超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瑞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瑞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瑞超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瑞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瑞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冯爱琴经济损失人民币4180元;三、责令被告人张瑞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马玉梅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孟海利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