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214号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荣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公司员工。被告:赵金木,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