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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陶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005号原告:陶某,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袁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