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陶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005号原告:陶某,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袁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