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罪犯丁继刚犯贩卖毒品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继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15号罪犯丁继刚,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继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丁继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11月累计获奖分10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丁继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继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继刚减去截至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李伟审 判 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