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岳阳市。被执行人周某某,地址岳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与李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