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2016)云2324执3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70.00元,未受偿427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某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3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