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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章与林绍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章,林绍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27号原告:唐章,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林绍云,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唐章诉被告林绍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唐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