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章与林绍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章,林绍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27号原告:唐章,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林绍云,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唐章诉被告林绍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唐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