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君,邱泓然,庞志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君,女,1962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泓然,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志合,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上诉人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君、邱泓然因与被上诉人庞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君、邱泓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君、邱泓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志辉审判员 毕作宝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