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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冯占岭、冯殿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冯占岭,冯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白宝山,该行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城中街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系该行职工,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冯占岭,男、汉族,1954年12月1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冯殿权,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吴起县城管办职工,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冯占岭、冯殿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1)吴起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冯占岭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5830元,共计145830元;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被执行人冯占岭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冯占岭、冯殿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占岭、冯殿权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5830元,共计145830元;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被执行人冯占岭缴纳、执行费2087.5元由被执行人冯占岭、冯殿权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占岭、冯殿权于2017年4月13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息共计145830元,于2017年5月16日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608元、执行费2087.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1)吴起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