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5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增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增明,杨海坚,韦汉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增明,男,1960年4月7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杨海坚,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韦汉淑,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桂01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增明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亮信用社的存款12800元至上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账号:20×××64;李增明帐号:12×××22)。二、扣划被执行人杨海坚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亮信用社的存款500元至上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账号:20×××64;杨海坚帐号:12×××35)。三、扣划被执行人杨海坚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亮信用社的存款5600元至上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账号:20×××64;杨海坚帐号:12×××69)。四、扣划被执行人杨海坚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亮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至上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账号:20×××64;杨海坚帐号:12×××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