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206付言华与XX、胡继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言华,XX,胡继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206号原告:付言华,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XX,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胡继侠,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付言华诉被告XX、胡继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