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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历斌与王玉欣民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历斌,王玉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马历斌,男,汉族,住平川区新建一巷**号楼。委托代理人马应科,男,汉族,住平川区新建一巷**号楼,系马历斌父亲。被执行人王玉欣,女,汉族,住平川区靖煤公司北二区5号楼家属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离婚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书中确定申请执行人马历斌给付被执行人王玉欣钢琴一架,被执行人王玉欣答应以物抵债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