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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元树申请执行尚志市马延乡太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树,尚志市马延乡太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树,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马延乡太和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尚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尚志市马延乡经营管理站的转移支付款2936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