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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文彪与梁怀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彪,梁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彪,男,1986年9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梁怀亮,男,1966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文彪与梁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梁怀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怀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梁怀亮向申请人乔文彪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梁怀亮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堂审 判 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