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燕与被告张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张荣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73号原告:冯燕,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荣培,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冯燕与被告张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取650元,由原告冯燕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