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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磐石市东宁街南方陶瓷商店与李伟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东宁街南方陶瓷商店,李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东宁街南方陶瓷商店。负责人:冯志军,男,1973年4月1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伟超,女,1982年8月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东宁街南方陶瓷商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1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东宁街南方陶瓷商店与被执行人李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李伟超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