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白政峰与白京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政峰,白京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3090号原告:白政峰,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京禄,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楠,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政峰诉被告白京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件正在办理当中,故暂时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白政峰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