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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郑永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郑永荣,向友生,何太会,朱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件)(2017)闽0982执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永荣,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被执行人:向友生,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被执行人:何太会,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被执行人:朱才武,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本院在执行郑永荣、向友生、何太会、朱才武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并退赔失主经济损失计744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才武存款374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