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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图雅与套格斯扎布、阿拉坦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图雅,套格斯扎布,阿拉坦花,包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358号原告:齐图雅,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套格斯扎布,男,约61岁,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被告:阿拉坦花,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包东升,男,约34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址同上。原告齐图雅诉被告套格斯扎布、阿拉坦花、包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齐图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图雅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