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文红与北京时瑞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文红,北京时瑞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合得沃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文红,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瑞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学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合得沃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3号503室。法定代表人:李学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文红与被上诉人北京时瑞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瑞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合得沃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得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8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文红因与时瑞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文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文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文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志东审判员  王丰伦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