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85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华卫茹,女,系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某某村民小组。地址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负责人李文正,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南郊营业所110000元的存款对其提出的保全作出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某某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某某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