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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刘俊朝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刘俊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1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大街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0078319XQ。负责人:刘海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丽,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刘俊朝,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刘俊朝成功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10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透支,截止2017年5月18日仍拖欠,要求被申请人刘俊朝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本金6568.30元、利息341.51元、逾期违约金335.58元,共计7245.3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俊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7245.39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刘俊朝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