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尚武受贿罪、贪污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29号罪犯谢尚武,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尚武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谢尚武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浙温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林某、董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谢尚武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尚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成绩优良,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罪犯本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尚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因该犯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大量相关人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进行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尚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且其所犯罪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幅度。本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尚武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郑